(2017)晋0828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201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179号民事调解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良彦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179号民事调解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