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娥诉被告王爱国、王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娥,王爱国,王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738号原告吴俊娥,女,回族被告王爱国,男被告王娇,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原告吴俊娥诉被告王爱国、王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