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珊与周彬、广州市智肯电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珊,周彬,广州市智肯电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苏鼎易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86号原告:周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周彬,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广州市智肯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龙洞北路一、二、三楼206。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江苏鼎易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55号705室。法定代表人:范勇。原告周珊与被告周彬、广州市智肯电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苏鼎易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珊于2017年7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