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枰诉被告钱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枰,钱小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27号原告:刘炳枰,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城北街。被告:钱小东,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刘炳枰诉被告钱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炳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炳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