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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枰诉被告钱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枰,钱小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27号原告:刘炳枰,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城北街。被告:钱小东,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刘炳枰诉被告钱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炳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炳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