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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继焕与潘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继焕,潘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吕继焕,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潘学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潘学峰已按照(2014)二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继焕与被执行人潘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