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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苏龙云、靳福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苏龙云,靳福叶,袁亚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856号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单位主任。被告:苏龙云,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靳福叶,女,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袁亚飞,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苏龙云、靳福叶、袁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