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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玉林市苗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李滔,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黄汉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25号9号楼梧州日报社大楼1202室。负责人:贺丽姣。本院在执行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