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祁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6973987755。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华扬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9761-6。法定代表人:刘伟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华扬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2396-3。法定代表人:刘伟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祁门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和刘伟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已抵押给银行,刘伟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且在监狱中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列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