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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新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238号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桃花岭4号6楼。法定代表人马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源,该公司飞鹤小区管理处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刘明俭,该公司飞鹤小区管理处主任员工。被告曾新建,男,汉族,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任晓琳(曾新建之妻),女,土家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款。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雅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