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金福,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45,000.00元、利息26,649.00元、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公告费650.00元、执行费777.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