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茂均与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志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茂均,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志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646号原告:安茂均,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宗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曾用名王茂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茂均与被告日照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志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茂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茂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茂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茂均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