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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行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洪涛、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洪涛,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洪涛,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德军,局长。再审申请人赵洪涛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8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洪涛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未与案外人钟娟进行婚姻登记。在钟娟起诉再审申请人离婚案中,再审申请人才得知情况。201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与钟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两审法院未审理婚姻登记实体问题,仅以时效问题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与事实��违背。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婚姻登记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洪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