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杨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郭某某,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