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友,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河南省泌阳县。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帅、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康友无证驾驶的一辆无牌照雅玛哈红色摩托车,从泌阳县春水镇开发区路口一尊黄牛饭店喝酒后到春水镇广运石材厂,行驶到春水石材区A区吉祥石业门口路段时,被春水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康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友未取得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康友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康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