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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刘景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刘景心,邓学锋,张治权,刘广川,邓松峰,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侯岭乡)。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坡、王高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心,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学锋,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权,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川,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松峰,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现在焦南监狱服刑。原审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城镇。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岭,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景心、邓学锋、张治权、刘广川、邓松峰及原审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