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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顺利、施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利,施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黄顺利,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国富,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执行人黄顺利与被执行人施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2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558948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989.48元、案件受理费18831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该法院回函称查无被执行人不动产权登记结果。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法院有较多未履行案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浙J×××××),未能实际扣押;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