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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洋与XX连、陈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洋,XX连,陈良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85号原告:江洋,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XX连,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良方,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江洋与被告XX连、陈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江洋负担。审 判 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其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