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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台兴诚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台兴诚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023号原告:李某,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邢台兴诚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地址:巨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邢台兴诚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巨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计5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建伟人民审判员  武景华人民陪审员  申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