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海伟、李永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徐海伟,李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董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振兴路南段。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8100255被执行人徐海伟,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7200059被执行人李永梅,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黄楼镇小徐庄村委。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12745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与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及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