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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海伟、李永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徐海伟,李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董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振兴路南段。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8100255被执行人徐海伟,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7200059被执行人李永梅,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黄楼镇小徐庄村委。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12745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与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及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海伟、李永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