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腾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腾少宝,梁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地址:南宁市共和路170号,代表人:龙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腾少宝,女,1970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梁德奎,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申请执行腾少宝、梁德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腾少宝、梁德奎所有的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