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执3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志光、朱喜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光,朱喜儿,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921执3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志光,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朱喜儿,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定海区。被执行人: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9191-0。法定代表人:朱喜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光与被执行人朱喜儿、岱山丽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21执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