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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138号原告深圳市科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永。委托代理人徐传峰,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被告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艳。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货款111300元;2、确认双方合同已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沉浮料清洗分离生产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236300元的总价向被告购买沉浮料清洗分离生产线一套,支付方式为第一期预付款51300元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第二期货款60000元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期货款125000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并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支付,而被告应该自收到原告第二期货款之日起60日内交货。且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交货超过1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原告已先后两次至合同签订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113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二期货款60日内交货,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函》与《返款催促函》。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沉浮料清洗分离生产线采购合同》,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本案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告逾期交货超过1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3630元,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货款。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于《解除合同函》到达被告时解除,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11300元及支付违约金2313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沉浮料清洗分离生产线采购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解除。二、被告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11300元;三、被告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13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8.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