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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绍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王绍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47号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8056952XH),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6952-X。法定代表人:杨启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绍鑫,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拟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门县静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克威人民陪审员  齐菊生人民陪审员  余赛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