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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9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田长江与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江,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960号原告:田长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大兴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磊,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磊,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长江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长江、被告京东公司及被告瑞佳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东公司、瑞佳讯公司退还田长江货款2000元;2.京东公司、瑞佳讯公司十倍赔偿田长江20000元;3.诉讼费用京东公司、瑞佳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田长江在京东商城看到其自营的“传奇会活色生香系列白茶饼300g”,200元一块,价格比较公道,于是订购了10块,价款共计20000元。收货后发现产品由泉州市丰泽区传奇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生产,但传奇公司并未取得紧压白茶的相关许可,属于未经许可的不安全食品。田长江认为,“传奇会活色生香系列白茶茶饼”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的要求,应按《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价款,故诉至法院。庭审中,田长江同意退回全部剩余产品。被告京东公司、被告瑞佳讯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企业传奇公司为分装企业,该公司具备白茶分装生产许可,该商品系传奇公司委托具备白茶生产许可的福建省福鼎市董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氏公司)生产,所以不存在田长江诉称的无证生产情况。涉诉商品名称为白茶,并非紧压茶,而且该商品生产于2015年,田长江提到的紧压白茶的国家标准于2016年2月1日方才实施,该商品生产于该标准实施之前,不受其约束,其执行白茶相关标准,所以该商品完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本次交易中,京东公司实为网络交易平台,实际销售方为瑞佳讯公司,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了网络销售平台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田长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京东公司、被告瑞佳讯公司对原告田长江提交的发票、传奇公司生产许可信息、实物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原告田长江对被告京东公司、被告瑞佳讯公司提交的商品外包装图片、传奇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说明书、委托加工协议、董氏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进货台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田长江在京东商城订购了10个白茶茶饼,共计2000元。瑞佳讯公司为田长江开具了发票。茶饼包装记载:产品名称:传奇会·活色生香系列福鼎白茶·白毫银针茶饼;产地:福建省泉州市;生产企业:传奇公司(分装),生产许可证:QS350514012055;生产日期:2014年4月15日。2016年7月22日,董氏公司出具《说明函》,记载:传奇公司于2015年10月委托我公司加工“福鼎白茶”系列茶叶。名称为“传奇会福鼎白茶茶饼300G”的茶叶系我公司在QS350914012153的生产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产品由我司生产成茶饼且经检验合格后交与委托方。2016年7月25日,传奇公司与董氏公司共同出具说明书,载明传奇会销售的“传奇会福鼎白茶茶饼300G”茶叶是由传奇公司委托董氏公司生产成茶饼,被委托公司在QS350914012153的生产许可范围内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在双方“委托加工协议”中也有明确说明,传奇公司进行分装出售,特此说明。传奇公司与董氏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约定:传奇公司委托董氏公司加工生产白茶,合同生效期从2015年10月28号到2016年10月30号。经查,传奇公司具有“茶业【(红茶、绿茶、白茶)分装、乌龙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350514012055。京东公司及瑞佳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许可证,显示颁证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2日。董氏公司具有“茶叶(白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50914012153,京东公司及瑞佳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许可证,显示颁证日期为2015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本院认为,田长江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涉案白茶茶饼并付款,瑞佳讯公司向田长江开具销售发票,田长江与瑞佳讯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瑞佳讯公司销售的白茶茶饼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田长江称涉案白茶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瑞佳讯公司抗辩称涉案白茶系由传奇公司委托有证企业董氏公司加工生产,传奇公司负责分装。本院认为,涉案白茶茶饼的生产日期系2014年4月15日,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显示传奇公司与董氏公司在2015年才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合作有效期从2015年10月28日才开始,且涉案茶饼的包装上并没有体现委托董氏公司加工的信息,故瑞佳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董氏公司生产,传奇公司进行分装,本院对京东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传奇公司系不具备生产白茶许可的生产企业,其生产涉案白茶的行为,系无证生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田长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和十倍赔偿。故关于田长江要求瑞佳讯公司退货、退款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京东公司自认其为网络销售平台,田长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公司存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对其要求京东公司同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田长江货款2000元,原告田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10个“传奇会茶叶福鼎白茶白毫银针活色生香系列白茶茶饼300g”退还给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如不能退还,则按单价200元在上述应退货款内扣除);二、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长江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赞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奡-6--7-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