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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惠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165号原告:王惠,女,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聪,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惠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王惠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王惠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