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三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长凤、徐新村等与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凤,徐新村,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徐长凤,女,汉族,1955年2月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徐新村,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傅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长凤、徐新村诉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长凤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是被告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合同规定租赁面积73.3m2,租赁期10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第一年至第二年5元/月每平方米,第三年至第四年柒元/月每平方米,第五年拾元/月每平方米,5年以后租金价格另行商议;1100元为保证金交给乙方(即原告)合同期满保证金退回,保证期间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间租金每3个月结算一次。延期支付租金则按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租赁前期常有迟缓履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但总还是支付了租金。自2014年第二季度至今,被告毫无支付租赁金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被告应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11215元整,并依合同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3万元整;2、与被告解除合同租赁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材料。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租赁协议,证明:2010年5月11日,黑石跳蚤公司与徐长凤、徐新村签订的租赁合同。1、租赁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房屋(建筑)面积73.3平方米;2、承租房屋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D区13号;3、租金免收8个月(自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4、租赁期间第一年至第二年5元一平方米一个月,第三年至第四年7元一平方米,第5年10元一平方米一个月;5、5年以后租金另行面议;6、第三个月(即每个季度)付房租费;7、甲方(跳蚤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交付1100元保证金,租赁期满后退回(保证金不计息)。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洪房权证湖字第××号),证明:被告黑石跳蚤公司承租的房屋是原告私有房产(面积73.3平方米)。证据三、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原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四、企业信息,证明:黑石跳蚤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证据五、机构代码证,证明:黑石跳蚤公司的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代码7897171。证据五、银行存折,证明:被告拖欠租金,最后一笔是在2015年6月支付了之前拖欠的二季度租金3078元,之后被告就再也没有支付过租金了。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长凤、徐新村购买了位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8号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D3栋13号商铺一套(建筑面积73.30平方米)。2006年12月29日该房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所有权人徐长凤、徐新村,房产证号洪房权证湖字第××号。2010年5月11日原告徐长凤、徐新村(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就原告拥有所有权的商铺进行租赁。委托租赁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该委托租赁合同第三条商铺委托租赁结算方式约定:“甲方(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负责对其商铺进行统一招租,甲方按固定金额向乙方支付租金,租金商铺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第一年至第二年租价5元/月/平方米,第三年至第四年7元/月/平方米,第五年10元/月/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租金。甲方向承租户收取的租金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有异议,租金差额作为甲方收益。租金付款方式为甲方按叁个月结算一次,即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季到期支付。”并约定“2011年5月11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1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甲方无违约及欠款行为,乙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在第五条约定甲方权利和义务,“应如期交纳租金,如甲方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第四条约定,如被告不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收回店铺。但自2014年4月起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此2015年10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徐长凤、徐新村与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被告实欠原告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租金共11215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为7元/平方米×73.30平方米×9个月计4618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为10元/平方米×73.30平方米×9个月计6597元)。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为每天按月租金的1%计算,明显过高,结合原告诉请,本院酌定为2000元。履约保证金性质上为定金,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不予返还,但原告要求违约金,就不能选择定金,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该履约保证金与滞纳金可以相折抵。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2016年6月1日解除原告徐长凤、徐新村与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欠原告徐长凤、徐新村房租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215元给付给原告徐长凤、徐新村;三、驳回原告徐长凤、徐新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