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崇德、李晨等与马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德,李晨,马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76号原告:李崇德,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李晨,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德(系原告李晨之父),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马超,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负责人: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男,该公司法务。原告李崇德、李晨与被告马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崇德、李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德、李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崇德、李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崇德、李晨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