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军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9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军强,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人韩军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军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韩军强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铜七公路,行驶至行军村路段时,追尾撞击付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经检验,被告人韩军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韩军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军强与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其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韩军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军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贺某、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军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军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军强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军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