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喜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喜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61号罪犯冯喜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喜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病犯)。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喜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冯喜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喜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喜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