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王俊、王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王俊,王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西路4号。负责人:钱新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罗凤,女,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王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恢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