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国银、吴小娟等与王文慧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银,吴小娟,王文慧,朱菊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821号原告:冯国银,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吴小娟,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被告:王文慧,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朱菊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冯国银、吴小娟与被告王文慧、朱菊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维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国银、吴小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国银、吴小娟与王文慧、朱菊珍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2.由王文慧、朱菊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冯国银、吴小娟与王文慧、朱菊珍经充分协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文慧、朱菊珍将与开发企业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MX14004169#、HMX14004170#、HMX14004171#,交易的房屋位于黄梅县小池镇陈坝村105国道北侧中部家居世博园精品馆2号106房、206房、306房,建筑面积合计259.47平方米)项下享有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冯国银、吴小娟。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冯国银、吴小娟与被告王文慧、朱菊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内容系被告王文慧、朱菊珍对其与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债权合同编号为HMX14004169#、HMX14004170#、HMX14004171#)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冯国银、吴小娟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王文慧、朱菊珍认可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冯国银、吴小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