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全与刘建、袁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全,刘建,袁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全,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刘建,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袁菊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张小全与刘建、袁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全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袁菊英给付欠款40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袁菊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小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小全尚未受偿的债权4045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18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袁菊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小全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刘建、袁菊英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