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熊妍与吴如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妍,吴如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448号原告:熊妍,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吴如辉,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熊妍与被告吴如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熊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碧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