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熊妍与吴如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妍,吴如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448号原告:熊妍,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吴如辉,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熊妍与被告吴如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熊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碧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