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米绪群方宗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方宗令,米绪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83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负责人张联杰,巫山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生(系特别授权),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男,该行职工。被告方宗令,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米绪群,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方宗令、米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方宗令、米绪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交纳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