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光勋、黄荣芹与李艳琼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勋,黄荣芹,李艳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27号原告程光勋,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6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告黄荣芹,女,汉族,出生于1955年11月6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李艳琼,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15日,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勋、黄荣芹与被告李艳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光勋、黄荣芹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程光勋、黄荣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勋、黄荣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光勋、黄荣芹承担。审判员 凌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