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古云贵等与何大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何大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07号原告:古云贵,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才,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国琴,女,生于1987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张国涛(曾用名:张茂林),男,生于199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何大贵,男,生于1979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与被告何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古云贵、张国琴、张国涛负担。审 判 长 唐淑辉人民陪审员 黄瑞平人民陪审员 詹怀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