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凌家连申请执行赵克炳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家连,赵克炳,曹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凌家连,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黄桥村4组23号,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10254912。被执行人:赵克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高兴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03014894。被执行人:曹选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高兴村3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071002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大竹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克炳、曹选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凌家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选红名下有粤S169**本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选红名下的粤S169**本田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