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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正禄、林正祝等与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禄,林正祝,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473号原告:林正禄,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正祝,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一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官江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林正禄、林正祝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正禄、林正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正禄、林正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禄、林正祝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林正禄、林正祝负担。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