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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洪志辉与李广华、唐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辉,李广华,唐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59号原告:洪志辉,男,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李广华,男,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唐已香,女,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洪志辉与被告李广华、唐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洪志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志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洪志辉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