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维东与王强、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发,王强,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发,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强,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丹丹,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维东与王强、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坐落于碾子山区繁荣丁区X号楼X单元401室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600XX**号);查封担保人李灿良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缘花园小区B区X号楼X单元5层501室(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500XX**)。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