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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百事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百事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81-2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伟,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被告:大连百事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森,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128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大连百事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连百事特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