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艾祥海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祥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97号罪犯艾祥海,男。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3)蒸刑初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祥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艾祥海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祥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审 判 员 李雁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