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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行唐县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牛金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行唐县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牛金良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5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行唐县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北埌坝村。法定代表人:牛国军,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金良,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再审申请人行唐县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埌坝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牛金良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四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埌坝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案涉土地系林地而非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显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北埌坝村支部书记牛某某可以证明,牛金良根本没有交纳承包费,而是由姜某某交纳的,从姜某某伐树这一行为也可看出是其交纳了承包费,原判决认定牛金良交纳了承包费缺乏证据证明。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埌坝村西北林地,属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牛金良属于北埌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包本村西北林地,在承包过程中,牛金良通过竞价,最终以25万元承包,并交纳了25万元承包费。因此,牛金良与北埌坝村委会于2006年10月14日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牛金良提供的两张收款条上均加盖有北埌坝村委会的印章并有原村支书牛某某的签字,北埌坝村委会主张牛金良没有交纳承包费,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北埌坝村委会与牛金良签订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北埌坝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行唐县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