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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东志、王洪梅与郭洪亮、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东志,王洪梅,郭洪亮,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020号原告:温东志,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址蛟河市。原告:王洪梅,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址蛟河市。被告:郭洪亮,男,36岁,住址蛟河市。被告:王志刚,男,34岁,住址蛟河市。温东志、王洪梅诉郭洪亮、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东志、王洪梅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