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东志、王洪梅与郭洪亮、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东志,王洪梅,郭洪亮,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020号原告:温东志,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址蛟河市。原告:王洪梅,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址蛟河市。被告:郭洪亮,男,36岁,住址蛟河市。被告:王志刚,男,34岁,住址蛟河市。温东志、王洪梅诉郭洪亮、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东志、王洪梅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