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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374号原告:张丽萍,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生燕,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青年东街甘州市场东侧金源商厦。被告:贾巍,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丽萍。审 判 长  李 匀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