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374号原告:张丽萍,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生燕,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青年东街甘州市场东侧金源商厦。被告:贾巍,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甘肃欢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丽萍。审 判 长 李 匀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