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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学林诉马红万、马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林,马红万,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学林,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红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春,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7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均未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将上述执行经过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马学林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红万、马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