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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华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华建,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华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袁华建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泌阳县城大桥路中段金玉宾馆喝酒后到南河公园玩,行驶到泌阳县人民路与滨河南路交叉口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袁华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白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华建未取得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袁华建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袁华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华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