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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张国富、王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张国富,王志兵,李国军,刘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50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桂园区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韩培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职工。被告张国富,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路铠铭,系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兵,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国军,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方拴付,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相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张国富、王志兵、李国军、刘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