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雄波与包满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雄波,包满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57-1号申请人王雄波,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包满达,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教师。我院受理的申请人王雄波诉被申请人包满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雄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包满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帐号:×××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6000.00元,案外人王雄伟、王春英以双方所有的XXXX号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雄伟、王春英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案外人王雄伟、王春英所有的乌房权证红联字第XX**号房屋依法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