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龙斌与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斌,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67号申请人张龙斌,男,1971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功,住所地绛县。申请人张龙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鑫珑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君娜 搜索“”